摘 要: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完备性和体系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为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成为取代《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立法”,这种现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解法典化”。数字时代,刑事司法中新兴数字技术的大量应用增加了特别立法需求、冲击着法典基本原则,使《刑事诉讼法》面临进一步解法典化风险。维持《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能体现对程序正义的尊重。我国宜利用数字技术辅助立法,采折中主义的“功能性立法”思路,重新设定刑事诉讼法典化的目标,在维持刑事诉讼法典化的同时兼顾法典的司法实践有效性。应以实现程序正义为核心要义,将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贯穿于立法始终;应在刑事诉讼法典各章节中凝练法律原则、明确立法及司法机关审查特别立法的方式,采现实可行的立法技术完成法典化任务。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典 程序正义 法典化 解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