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中,《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泛化适用是实务中的突出问题。为了应对信息网络对传统管辖理论的冲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移植了《人身权益解释》第2条的规定,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纳入管辖连结点,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然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解分歧,导致作为适用范围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含义不明;被侵权人住所地对不同侵权类型的概括适用,架空了具体侵权类型的特别规定。因此,为了矫正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泛化问题,需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做限缩解释,细化信息网络侵权的范围,并明确特别规范的优先适用。
关键词:信息网络 侵权 管辖 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