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对利用网络侵财犯罪定性的主要争论聚焦于处分意识必要或不要的诈骗罪构造之争,和以被害人为中心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网络侵财整体犯罪事实描述重心之上。但仅通过处分意识概念的有无,难以真正在网络侵财犯罪背景下实现盗骗界分;而仅以单一中心视角概括整体犯罪事实,也无法对网络侵财犯罪建立起完整且正确的认识。因此,既需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将概念的涵摄思维转变为类型的归属思维,又需要在盗骗关系论层面把盗骗之间原本异质对立的关系转变为同质竞合的关系。最终在方法论和关系论的双重革新之下,通过引入被害人同意理论来弥合盗骗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被害人因瑕疵而无效的同意”要素为核心,把握并勾勒出独立的网络侵财“盗骗交织”的行为类型,并结合规范拟制下预设的同意理论来解决不同类型网络侵财案件的定性难题。
关键词:类型思维 盗骗交织 盗骗竞合 被害人无效的同意 预设的同意